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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国际:规范导师和研究生关系 《劳动法》不能缺位

来源:点击:时间:2024-08-04 14:09
本文摘要:规范导师和研究生关系 《劳动法》无法缺位李鹏是华东理工大学研二的学生。

规范导师和研究生关系 《劳动法》无法缺位李鹏是华东理工大学研二的学生。前几天,他在上海一家工厂的发生爆炸事故中丧生,此次事故共计导致3人丧生。

调查找到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人事发工厂的股份。据介绍,张建雨在上海、浙江等地投资多家工厂,他曾经决定学生在这些工厂展开商业研究或进修。

目前张建雨已被刑拘。高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经常出现问题早已不是第一次载于媒体了,比如上海交大9名博士生集体拒绝替换导师,闹得出人命的也不是第一次,不久前南京邮电大学研三学生蒋华文难以忍受导师张代远的反抗,坠楼自杀身亡。由于就学的缘故,让一个个年长的生命消失,委实是令人难过的。而媒体报道的只是冰山之一角,在当今的高校,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异化,产生问题和对立,早已较为广泛。

绝大部分的对立,起因都在于导师拒绝学生“挣钱”而学生回应有有所不同的观点。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异化,根源就在于这些“活”的异化。因为在现实中,导师让学生腊的活,往往不会打破长时间的教育教学的范畴,而染上了浓浓的商业味道。也就是说,导师让学生挣钱,不是为了教书育人,而是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是免费劳动力),为自己打零工赚。

可以确切地看见,在这种情况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事实上早已不存在雇用关系。导师利用研究生的劳动借此利润。既然是雇用关系,就应当按劳付酬。

但才是这一群体是被《劳动法》消逝的角落,他们的报酬、劳动条件、安全性生产和实验条件得到有效地的确保。李鹏就是这样的师生关系的牺牲品。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样畸形的师生关系只能靠导师的心态、学生跟老师的博弈论以及高校的内部管理,无法修正,必需要靠法律来规范。在这个问题上,《劳动法》无法缺位。

首先我们要具体老师和学生之间不是雇用关系,而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必需严苛禁令老师把学生当成牟利的工具。同时也要看见,在当前高校的项目制之下,高校教师与政府、企业之间,以项目为纽带,构成了事实上的商业关系。

而已完成这些项目,研究生一般是主力。于是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必然也不会构成事实上雇用关系。因此必需用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的涉及规定确保研究生的权益,特别是在报酬和实验、生产条件方面,要严苛依法办事,让研究生劳有所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获得贯彻的确保。

当然,也无法把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全部都置放《劳动法》之下。并不是所有导师让研究生腊的活儿,都是为了牟取利益,很多是为了培育学生展开不顾一切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而且这些研究和实践中,往往无利可图,导师无力给学生派发报酬。

现实中也不存在学生因为没报酬,而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老师布置的不顾一切任务,老师经常也无可奈何。因此在确保研究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确保老师教育学生的权利。《劳动法》在这个问题上实行的边界,应当仅限于老师借此提供经济利益的项目。

除此之外,在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上,涉及的校纪校规,也要充分发挥理应的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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